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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信息化技术助力,疫情防控期间司法办案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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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通过三方庭审系统出庭公诉。 2,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通过“侦查活动监督平台”与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相衔接,将侦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通过三方庭审系统出庭公诉。
2,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通过“侦查活动监督平台”与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相衔接,将侦查活动监督与审查逮捕工作有机融合,在疫情期间结合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对公安机关办案流程进行全过程监督,精准找出节点问题并进行动态分析。针对张某涉嫌妨害公务案,指派2名检察官提前介入,使用云视讯等掌上办公软件进行沟通联络,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在详细了解案情、认真查阅卷宗证据材料基础上,从完善证据链条、确保证据确实充分的角度,提出调取大庆市政府关于疫情期间封闭管理有关文件公告等6个方面引导取证意见。
2月17日,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提请审查逮捕,龙凤区人民检察院于受理当日依法批准逮捕。2月19日、20日,办案检察官通过一体化提换系统完成远程换押手续,通过远程视频方式两次提审张某,告知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制度相关规定。在办案同时释法说理,反复引导,耐心向张某讲解其行为的性质和危害。最终,张某表示悔罪,并通过远程认罪认罚具结系统,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2月20日,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月26日,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大庆市看守所、龙凤区人民检察院三方远程开庭审理此案,鉴于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龙凤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检察机关对于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对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予以救助。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站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强化权利救济和促进司法公信建设的高度,采取线上沟通、线上调查、线上办理的方式,主动了解当事人家庭生活状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快速开展救助工作,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进一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视频远程接访当事人。
此后严某多次通过远程视频接访的方式向办案人员和驻院值班律师进行案件咨询。办案人员为了更好地释法说理化解社会矛盾,远程连线严某、值班律师、原案件承办检察官等人,核实案件情况,不仅查清了相关事实,更借助值班律师的法律解答和援助,平息了严某心中的疑惑与不满。最终信访人员严某理解了相关法律规定,撤回了申诉的信访要求,并接受了检察机关申请司法救助的建议。
2020年3月,严某又通过微信公众号的远程接访平台提交了《司法救助申请书》《伤残鉴定意见》、遭受经济损失及贫困人员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检察机关办案人员通过远程视频办案的方式多次与律师、信访人沟通核实案件细节,并且将案件办理的程序性信息同步短信推送告知严某。在严某提交救助申请后的4个工作日,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以及最高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严某符合依法进行司法救助的条件,决定向申请人严某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4万元人民币,并远程送达了司法救助决定书。
纵观该案从信访申诉案件到司法救助案件的办案全流程,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借力信息化手段有效化解了信访案件的社会矛盾,“高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仅用4个工作日便完成了从申请、审核到作出救助决定的全部司法程序,不折不扣落实了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全力确保疫情期间检察业务办案不停滞、不拖延。真正落实了最高检张军检察长提出的检察办案要“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要求,让人民群众在案件中感受到了“高效”的公平正义。
文章来源:《信息技术与信息化》 网址: http://www.xxjsyxxhzz.cn/zonghexinwen/2020/0629/3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