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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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信息化技术助力,疫情防控期间司法办案典

来源:信息技术与信息化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6-29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因受制于看守所等办案场所严格的防控措施,提讯、取证、开庭等诉讼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甚至无法正常开展。为此,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因受制于看守所等办案场所严格的防控措施,提讯、取证、开庭等诉讼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甚至无法正常开展。为此,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部署要求,强化疫情防控的检察担当,着力加大信息化应用力度,

2,重庆市南岸区公安分局将采取刑事拘留的王某某提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检察官不能前往看守所现场提讯犯罪嫌疑人。2月10日,在合适成年人的见证下,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利用远程提讯手写电子签名捺印系统完成提讯工作。检察官利用手写电子签名捺印系统,在检察院制作好电子笔录,同合适成年人一起通过签名板签名确认后,再同步发送至看守所远程讯问室,王某某核对确认后直接在签名板上签名捺印。检察官、犯罪嫌疑人、合适成年人三方确认无误后提交至手写签名捺印系统归档,并将电子笔录上传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远程提讯并签名制作电子笔录。

2月12日,因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具备监护条件,无社会危险性,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远程提讯,嫌疑人在看守所端设备签字确认。

远程提讯手写电子签名捺印系统在关键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

远程提讯手写电子签名捺印系统符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刑事诉讼中应用电子签名和电子指纹捺印有关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9〕18号)文件规定,安全认证、加密等技术规范,能保障原始数据封装成不可更改的文件格式并脱离原系统保存、归档,成功解决疫情期间远程提讯“最后一公里”问题。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托卷宗管理平台实现卷宗无接触交接。

在远程提审环节,除利用该院远程视频设备对取保候审的鲁某远程讯问,还对羁押于崇明区看守所的李某某跨区连线、远程提审。同时,设置远程提审网上预约平台,助力办案人员合理安排提审时间,提升办案效率。

在律师阅卷环节,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引导律师线上完成阅卷资质审核及阅卷时间预约,设立专门的自助阅卷设备,律师可在刷取、识别律师证件信息无误后,自行对本人所代理的案件取卷阅卷。同时,借助“刷脸测温”设备,对所有进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的人员非接触式体温监测,保障在院人员的健康安全。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刷脸测温,保障健康安全。

在案卷审查环节,依托刑事智能辅助系统完成线上卷宗审查,搭配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建成的认罪认罚风险监控系统,对案件实时预警及风险评估,借助自动比对“类案”的起诉书和判决书,协助承办人精准把握定罪量刑。


在庭审中,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利用多媒体大屏幕进行数字卷宗示证。


被告人对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文章来源:《信息技术与信息化》 网址: http://www.xxjsyxxhzz.cn/zonghexinwen/2020/0629/3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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