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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五个信息化助力涉疫案件办理典型案

来源:信息技术与信息化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7-08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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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来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因受制于看守所等办案场所严格的防控措施,提讯、取证、开庭等诉讼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甚至无法正常开展。为此,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央

来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因受制于看守所等办案场所严格的防控措施,提讯、取证、开庭等诉讼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甚至无法正常开展。为此,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部署要求,强化疫情防控的检察担当,着力加大信息化应用力度,充分运用政法一体化办案信息系统、“三远一网”(即远程多方庭审、远程提讯、远程送达,检察工作网)系统、刑事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云技术等信息化技术助力办案,积极主动履行检察职能,把疫情防控工作和日常检察工作同步抓紧抓好。在确保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疫情防控秩序、社会大局稳定的同时,大力推动了检察信息化应用水平,促进了检察业务与科技信息的进一步融合,为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司法办案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值得总结、深化和推广。最高人民检察院选取了各地检察机关信息化助力涉疫案件办理的5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一、以信息化技术有效解决疫情防控形势下刑事检察业务难题

【技术要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部署要求,在严格司法的基础上,充分运用新的检察技能办案。一是处理好检察信息化与服务办案的关系。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政法一体化办案信息系统、刑事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和“三远一网”系统,使检察技术创新成果同检察工作深度融合,形成新型检察工作模式,有效解决告知难、提讯难、签字难、庭审难等问题,实现远程提讯、远程会议、远程庭审等,从而更好地服务疫情期间的检察工作。二是处理好检察信息化与保证办案质量的关系。通过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以及刑事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与公安机关、法院对接,结合办案的具体情况,实现了案件信息资源的有效共享,从而有效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固定证据,在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和审判阶段都发挥了应有作用。三是处理好检察信息化与提高办案效率的关系。通过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提供的案件受理、分配、卷宗领取、送案管理、涉案财物管理等规范操作,保障案件在办理中高效、安全、稳定运行。

案例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利用手写电子签名有效解决王某某涉嫌盗窃案远程提讯笔录签名捺印难题

【案件情况】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期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在重庆市南岸区上新街、茶园新区等地,多次盗窃门面店内手机、现金等物品。2020年1月6日,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2020年2月5日,重庆市南岸区公安分局将采取刑事拘留的王某某提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检察官不能前往看守所现场提讯犯罪嫌疑人。2月10日,在合适成年人的见证下,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利用远程提讯手写电子签名捺印系统完成提讯工作。检察官利用手写电子签名捺印系统,在检察院制作好电子笔录,同合适成年人一起通过签名板签名确认后,再同步发送至看守所远程讯问室,王某某核对确认后直接在签名板上签名捺印。检察官、犯罪嫌疑人、合适成年人三方确认无误后提交至手写签名捺印系统归档,并将电子笔录上传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技术要领】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避免人员流动带来感染风险,检察机关启用“非接触”办案模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办理涉疫案件,依托多种信息智能化系统,全程覆盖卷宗交接、案卷审查、提审讯问、律师阅卷、律师在场见证、量刑建议提出等环节,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推动检察机关精准量刑建议采纳,高效推进案件快速办理,保障了依法办案和防控疫情两不误。

案例二: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采用“非接触”办案模式办理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案件情况】2019年底,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平台结识喜好鹰、隼的被告人鲁某,在不具备驯养繁殖及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先后以人民币2300元、4000元的价格将二只游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出售给同样不具备资质的被告人鲁某,供其个人豢养。2020年3月17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非接触”的方式审结案件,对被告人李某某、鲁某提起公诉。

【技术应用】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卷宗移送环节,依托其建成的智能卷宗归档管理平台,采用线上分配提醒、线下扫码取卷的自助模式,实现实体卷宗无接触交接。


文章来源:《信息技术与信息化》 网址: http://www.xxjsyxxhzz.cn/zonghexinwen/2020/0708/3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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