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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被检查的单位、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 第三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被检查的单位、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
第三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
第三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假冒职称评审、制作和销售等违法行为。
第三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依法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评审专家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涉密领域职称评审的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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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与职业全面打通
人社部、工信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1、职称等级:
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
员级职称--技术员助理级职称--助理工程师中级职称--工程师副高级职称--高级工程师正高级职称--正高级工程师2、职称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
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3、改进评价
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综合采用考试、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确保非公有制领域工程技术人才平等参与职称评审。研究生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4、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
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5、加快推进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探索实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网上查询验证。
6、在条件成熟的工程技术领域,探索开展工程师资格国际互认。
7、国家增设正高级工程师之前,各地自行试点评审的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要按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程序进行确认。
全国各省已明确:职业资格与职称全面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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